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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用电企业,采购电力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了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,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把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计入税金及附加?  
  〖 ※ 发表时间 2026-7-29 10:44:59 ※ 〗  
     
 

:《增值税法》(主席令第四十一号)第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属于应税交易,不征收增值税:(一)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、薪金的服务;(二)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;(三)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、征用而取得补偿;(四)取得存款利息收入。

财政部会计司 2026 6 18 日在财政新闻版块发布《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(2026 年第二批)》第六问《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(以下简称增值税法)2026 1 1 日起施行后,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’对应的支出,是否应计入税金及附加?”答复如下,增值税法施行后,一般用电企业取得13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(不征税项目),而增值税法施行前该部分与电费一并计税开票。该列示方式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体现随电费代收的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不再征收增值税这一变化,该政府性基金的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改变。上述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属于一般用电企业因采购电力产生的相关支出,不应计入税金及附加,应继续作为一般用电企业购电成本的组成部分,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。

因此,你公司作为一般用电企业,不应把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”计入税金及附加,而应继续作为你公司购电成本的组成部分,计入你公司的相关成本费用。

 

 

 

(财务部   金雨生转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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